本次学历提升截止时间

0508

成人本科学历报考通道国家正规/学信网可查/含金量高
2022年学历考试
报考指导手纲(新)

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作者:成人自考 发布时间:2023-03-11 09:02:27点击: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说明。

一、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全面完成“决定+修法”决策部署的关键步骤和重要任务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确保“爱国者治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重要举措。《决定》的公布和施行,标志着贯彻落实“决定+修法”决策部署已顺利完成了第一步、进入到第二步阶段。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决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作出的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为下一步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提供了宪制依据。以《决定》为依据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完成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第六条规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都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尽快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并确保新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实施。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对大会作出有关决定后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提出了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尽快完成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前立法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香港基本法人大解释_解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_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按照“决定+修法”决策部署精神,对新形势下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作出整体设计,在研究准备全国人大决定草案工作的同时就着手研究起草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统筹安排、分步推进、有序展开。关于全国人大决定草案的说明阐述了新形势下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必须遵循和把握好的五条基本原则,即: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依法治港,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这些要求和原则对研究起草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订草案都是适用的。全国人大《决定》明确了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将要修订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决定》内容的全面展开和具体落实。

2020年10月下旬,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香港基本法委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内地和香港有关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的工作专班。近一段时间以来,工作专班集中力量研究起草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订草案。同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充分沟通协商,以适当方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人士意见,他们对修改方案提出的主要意见已被采纳。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订草案初稿。有关方面多次专题研究修订草案,反复修改完善,统筹协调和推动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相关工作。

2021年1月27日,习近平主席在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2020年度述职报告时强调,香港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再次昭示了一个深刻道理,那就是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2月28日至3月1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在深圳连续召开4场座谈会,就完善“爱国者治港”有关制度广泛听取香港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意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听取了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对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和做好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2021年3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在深圳召开全体会议,专门研究讨论了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关问题,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了有关意见。3月15日至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联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系列座谈、访谈等活动,广泛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上述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均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也已汇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

3月22日,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香港基本法委关于提请审议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两个修订草案和有关工作建议的汇报,认为修订草案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符合全国人大《决定》精神,是成熟可行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解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_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_香港基本法人大解释

二、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研究起草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订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定》的规定,全面、准确、有效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立法职权。为此,必须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爱国者治港”这一根本原则,确保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充分考虑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全面系统地修改完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坚实稳固、安全可靠的法治保障,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切实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有效保持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

研究起草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订草案过程中,注意把握和体现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切实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定》精神,在《决定》内容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实化;二是坚持中央主导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同时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主体责任;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香港现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加以修改完善;四是维护行政主导的治理架构和运行机制,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有效运行;五是增强可操作性,按照“应写尽写”的精神,尽量具体、明确地规定有关制度安排。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香港基本法人大解释_解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_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订草案共12条,保留原附件一的名称不变,体例基本不变。修订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任期和委员身份资格。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300人);第二界别:专业界(300人);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300人);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300人);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30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依据本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开始时,依据原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即告终止。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二)明确选举委员会五大界别内界别分组划分和名额分配。选举委员会五大界别内界别分组划分和名额分配如下:第一界别设18个界别分组:工业界(第一)(17席)、工业界(第二)(17席)、纺织及制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务界(17席)、保险界(17席)、地产及建造界(17席)、航运交通界(17席)、进出口界(17席)、旅游界(17席)、酒店界(16席)、饮食界(16席)、批发及零售界(17席)、香港雇主联合会(15席)、中小企业界(15席)。第二界别设10个界别分组:科技创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30席)、会计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30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30席)、中医界(30席)、社会福利界(30席)。第三界别设5个界别分组:渔农界(60席)、劳工界(60席)、基层社团(60席)、同乡社团(60席)、宗教界(60席)。第四界别设5个界别分组:立法会议员(90席)、乡议局(27席)、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76席)、“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80席)、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27席)。第五界别设2个界别分组: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190席)、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110席)。

(三)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选举委员会以下列方式产生:

解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_香港基本法人大解释_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

1.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立法会议员、大学校长或者学校董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主席,以及工程界(15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15席)、教育界(5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15席)、社会福利界(15席)等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及相关团体负责人,是相应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除第五界别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也可以在其有密切联系的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委员。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的委员,则其计入相应界别分组的名额,该界别分组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相应减少。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有关界别分组的委员后,在该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内,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产生的委员的名额维持不变。

2.宗教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产生;科技创新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产生;会计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国家财政部聘任的香港会计咨询专家中提名产生;法律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9席)在中国法学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由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香港会员总会和香港出版总会分别提名产生;中医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界别分组的委员(27席)由各内地港人团体提名产生。

3.除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外,其他委员由相应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各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分组选民。第四界别的乡议局、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和第五界别的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等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由个人选民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5个选民的提名。每个选民可提名不超过其所在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4.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包括有关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相关团体和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候选人提名办法、投票办法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_香港基本法人大解释_解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四)明确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15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1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超过750票。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负责必要时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办理有关事宜。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六)健全完善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经依法公布施行后,原附件一以及有关修正案同时被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香港基本法人大解释_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_挪用公款人大解释

一、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香港回归以来,国家始终坚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同时必须看到,近几年来,特别是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公然鼓吹“港独”等主张,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平台、立法会和区议会议事平台或者利用有关公职人员身份,肆无忌惮进行反中乱港活动,极力瘫痪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运作,阻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策划并实施所谓“预选”,妄图通过选举掌控香港立法会主导权,进而夺取香港管治权;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通过立法、行政等方式和驻港领事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渠道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对我国有关人员粗暴进行所谓“制裁”,明目张胆为香港反中乱港势力撑腰打气、提供保护伞。这些行为和活动,严重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严重挑战宪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权威,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严重破坏香港社会大局稳定,必须予以坚决反对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香港基本法人大解释_挪用公款人大解释_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

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乱象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选举制度机制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为反中乱港势力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确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施政和有效治理,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早在1984年6月,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香港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以及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组成人员的规定,贯穿着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原则,要求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都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2021年1月27日,习近平主席在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2020年度述职报告时强调,香港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再次昭示了一个深刻道理,那就是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这是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事关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原则;只有做到“爱国者治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才能得到有效落实,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各种深层次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香港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切实贯彻和全面体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政治原则和标准并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香港基本法人大解释_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_挪用公款人大解释

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基本思路和推进方式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从制度机制上全面贯彻、体现和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原则,确保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力量手中,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

香港基本法人大解释_挪用公款人大解释_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

贯彻上述总体要求,必须遵循和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一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结合起来,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二是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确保国家牢牢掌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主导权,全面落实香港国安法,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大局稳定,坚决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和利用香港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三是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在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轨道上完善有关选举制度和相关机制,严格依照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和香港本地法律组织有关选举活动,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四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民主选举制度,依法保障香港同胞广泛的、均衡的政治参与,依法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广泛凝聚香港社会正能量。五是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健全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制度,维护行政主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架构和运行机制,支持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和治理体制机制顺畅、有效运行。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进行总体制度设计,调整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继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并赋予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新职能,通过选举委员会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适当调整,同时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进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实行的选举制度,是根据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和决定以及香港本地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的。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认为有必要从国家层面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主要是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同时,考虑到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可以只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涉及修改香港基本法正文。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经认真研究并与有关方面沟通后,提出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国家层面完成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据此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香港基本法人大解释_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_挪用公款人大解释

2021年2月27日至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和有关建议的报告》。会议同意国务院这个报告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决定草案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分为导语和正文两部分。导语部分扼要说明作出这一决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作出的相关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推动适合香港实际的民主政治制度发展,作出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将确保实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有力保障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决定草案正文部分规定了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同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研究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过程中,统筹考虑了作出本决定和下一步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关问题,并已作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全国人大作出本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本决定会同有关方面及早启动相关修法程序,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经依法公布施行后,原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第1次释法:1999年对居留权问题的释法

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就“吴嘉玲案”宣判,指出所有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均可行使居港权。这判决令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权,包括私生子女在内。当时的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估计在10年内会有167万人可从中国内地移居到香港,将给香港社会带来沉重的人口压力。因此,叶刘淑仪联同当时的香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到北京寻求人大释法。

同年6月,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指出只有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非婚生子女及出生时父或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而使有权来香港的人数减至20万。

人大可以解释宪法吗_解释滚动轴承6202基本代号的含义_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

第2次释法:2004年就普选问题的释法

2003年末,第三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成为一个争拗话题。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特首的产生办法最终会由普选产生,但并未明确订立具体的方案和时间表。不过,基本法附件一第七节亦说明了选举条例可以在2007年或以后被修改。

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_解释滚动轴承6202基本代号的含义_人大可以解释宪法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4月6日通过關于对香港基本法附件1及附件2的解释,并明确表示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修改选举条例的建议必须得到人大的支持。同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否决了于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及2008年立法会选举中实行普选。

第3次释法:2005年就新行政长官任期的释法

人大可以解释宪法吗_解释滚动轴承6202基本代号的含义_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

2005年3月,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因病辞职。建制派提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该继续董建华余下任期,并提出基本法中有相关立法原意。而反对派则认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开展新一个五年任期及要求2005年特首选举全面普选。2005年4月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就《基本法》第五十三条有关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4月27日,人大常委会对释法问题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一致通过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前任余下的任期。

第4次释法:2011年就国家豁免问题的释法

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_人大可以解释宪法吗_解释滚动轴承6202基本代号的含义

刚果民主共和国向中国中铁批出开矿权,期望换取中国中铁对国家的基建投资,却被一间美国基金公司以债权人身份,要求截取中国中铁投资的1.02亿美元作为抵债。刚果民主共和国以“绝对外交豁免权”力图阻止基金公司追债,却被香港法院上诉庭裁定败诉,因香港依照普通法继续实行1997年的“有限度豁免权”。刚果民主共和国不服判决,要求终审法院就外交豁免权提请人大释法。释法请求获终院同意,本次释法是首次由司法机构提出的。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因香港对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故此香港特区须跟从中央人民政府,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实施“绝对外交豁免权”。

解释滚动轴承6202基本代号的含义_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_人大可以解释宪法吗

第5次释法:2016年就宣誓制度的释法

2016年以来,在香港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和议员宣誓过程中,一些参选人以及候任议员公然煽动“港独”以及具有“港独”性质的主张,公开声称要利用立法会平台推动“港独”活动。其中有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仪式上公然侮辱国家和民族,严重破坏宣誓仪式,严重干扰立法会的正常运作。本次释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进行,并于2016年11月7日全票通过。

此次释法明确指出,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丧失公职资格。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999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人大可以解释宪法吗_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_象棋基本杀法象棋杀法大全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议案》。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提交的报告提出的。鉴于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该有关条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终审法院在判决前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而终审法院的解释又不符合立法原意,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人大可以解释宪法吗_象棋基本杀法象棋杀法大全_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方能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是不合法的。

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_人大可以解释宪法吗_象棋基本杀法象棋杀法大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其中第(三)项关于“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的规定,是指无论本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出生,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本解释所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各项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中。

象棋基本杀法象棋杀法大全_人大可以解释宪法吗_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

本解释公布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时,应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对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此外,其他任何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均须以本解释为准。

人大可以解释宪法吗_象棋基本杀法象棋杀法大全_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503294431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