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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入职体检报告能查出来吗 据不同方案收费 假入职体检报告是如何炮制的?

作者:成人自考 发布时间:2023-04-25 23:08:49点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秀军告诉记者,对于体检代检的各方主体而言,将依据代检的具体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求职者而言,找人代体检构成民事欺诈。杜秀军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视为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求职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求职者自身为传染病患者,找人代体检入职并因此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须承担刑事责任。

对代检公司而言,如果以此为业,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如果代体检过程中,明知求职者有传染病仍帮助其通过体检入职,因此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同样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代体检过程中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对医疗机构而言,如果不是明知求职者或中介的代体检行为并积极参与的,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弥补体检过程中的漏洞,杜绝代体检行为,以维护医疗机构体检报告的公信力。”杜秀军说。

治理体检代检乱象 亟须消除就业歧视

“有需求就有市场。”刘诚说,自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有需求的人尽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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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省的赵琳去年准备报考某高校空中乘务专业,但她一直存在心律不齐的问题,为了顺利通过体检,她花500元找了代检,最终被学校录取。

在一些社交平台上,有不少像赵琳这样有代检需求的人。记者查询各个贴吧发现,不时有“找人代体检”的求助帖,有的是为了投保、入学、驾考;有的是身患甲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求职者,想要从事外卖、食品等行业,找“枪手”代检办理健康证;还有的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因用人企业违规强制体检,不得已找人代替入职体检,这部分人群占多数。

3月4日,在某贴吧“体检吧”,一名用户称自身谷丙转氨酶偏高无法通过入职体检,有“体检助力帮手”回复称“可以解决”;3月21日,在“乙肝吧”,一名用户称“公司体检,要查乙肝两对半”,担心遭到同事歧视或失业,寻求如何“躲过”体检,有人支招可以找代检。

黄飞龙是一名被逼寻找代检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他幼时便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2012年大学毕业后找工作,担心受到用人单位歧视,他找朋友帮忙代检,入职了一家单位。

今年3月,他跳槽后需要再次做入职体检,便发了一篇帖子称“有偿找代检,酬金1000元”。没过多久,一位网友在贴吧私信他,两人约好分两次付清酬金:抽血结束后先付300元,医院出示体检结果正常后再付剩下的700元。次日早上,他们在医院门口见面,到了抽血项目,“枪手”上场,顺利完成代检。

“没办法,现在社会依旧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存在歧视,找代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黄飞龙有些无奈。

实际上,体检代检由来已久。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2007年左右,代检生意尤为火爆,甚至出现一线城市“枪手”忙不过来的现象。后来,随着国家要求不得强制乙肝检查,医院逐步规范体检流程,代检现象有所收敛。

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检测项目。

然而,如刘诚所言,只要“市场”需求存在,体检代检依然屡禁不止。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只要有入职体检要求,就可能出现违规代检的问题,如果责任不到位,这种现象就会蔓延。

“在入职体检环节,企业和体检中心是一种委托关系,除非是国家法律禁止检测的项目,体检中心接受委托完成体检并不违反法律或者政策的规定,包括检验特定项目。如果企业有用工方面的实际需要,因此要求检测特定项目也是可以的,但这种对特定项目的检测如果没有用工方面的正当性根据,可能会构成就业歧视的初步证据。如果因为特定检验项目最终不合格而不录用劳动者,剥夺劳动者就业竞争的可能,就会构成就业歧视。尤其是因求职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不录用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就业歧视。”沈建峰说。

沈建峰认为,虽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就业歧视,但一方面企业担心疾病或者病原体携带易于发病,增加用工成本;另一方面涉及大众心理,很多人对疾病或者病毒携带者本身还有一定偏见,这些都导致企业可能存在就业歧视行为。

多方发力打击代检 科学态度对待疾病

遏止体检代检乱象有何治本之策?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这需要多方协同发力,其中消除就业歧视是关键。

在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看来,把好体检这个入口至关重要,“作出规定禁止不必要的体检项目,严格执行,这对于防止健康歧视有一定的效果”。

沈建峰提出,对劳动领域的违法行为,我国有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可以通过行政执法进行救济。但是在就业歧视问题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并不是特别积极,主要是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并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介入可能,仅规定了民事责任。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然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进行监察,但没有明确就业歧视的劳动保障监察问题,这就导致个别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就业歧视问题时底气不足。

“2018年通过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并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的可能,但该规则主要针对的是招聘信息中的歧视,而不包括其他歧视行为。”沈建峰认为,就业歧视应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范围。

此外,记者注意到,2021年修订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已明确将就业歧视纳入工会法律监督的对象中。

杜秀军则从制度设计层面提出建议,例如可要求用人单位先确定录用与否,再进行入职体检,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入职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入职;对于与工作无关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要求体检;员工入职体检可由第三方中立机构审查,切实保护求职者与工作无关的个人隐私。

“还可以考虑通过技术手段对体检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杜绝代体检行为。”杜秀军说。

记者注意到,目前有的医院通过给体检表的个人照片盖骑缝章、给体检者系上带有名字的腕带、通过身份证扫码机器核对本人信息等办法,确保每个体检者的信息真实有效。在杜秀军看来,这种做法值得各个检测机构借鉴,用人单位在与医院签订体检协议时,不妨约定院方防范代检的义务,一旦发现有员工蒙混过关,可以依据协议向医院要求赔偿。

“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疾病,尊重每一个人劳动和发展的可能。”杜秀军说。(文中刘诚、赵琳、黄飞龙均为化名)(记者 文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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