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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成人自考 发布时间:2023-05-03 17:10:35点击:
首先“盲盒”满足买卖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由于我国法律未规定射幸合同,故而购买“盲盒”的合同不应当归为混合合同,宜认定为增加了“射幸性”的买卖合同。
如何理解"射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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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根据其字面意思解释即“被幸运射中”,出自古代谚语“射幸数跌,不如审发。”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具体的“射幸合同”的解释,宜采《法国民法典》1964条的定义:“射幸合同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一人或数人从此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效果,系依不确定的事实为转移的相互合意。”在《法国民法典》中有专章(第十二章)规定射幸合同,其余如《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对射幸合同多有专章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射幸合同没有规定,立法已经纳入民法体系的射幸合同仅有保险合同一类。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在于,投保人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亦有学者认为,由于消费者得到的内心满足是确定性的,故而射幸性特征不足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标志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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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盲盒”的动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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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有明文规定的国家,购买“盲盒”可以直接援引射幸合同,购买“盲盒”的动机就是获得“机会”,而并非一个具体的标的。
在中国没有明确规定射幸合同的情况下,以购买“盲盒”未得到心仪的“隐藏款”为例,这种情况可以看作是法律一般不予处理的单方动机错误,该错误不具有物理上或法律上的交易重大性,故而中国与明文规定射幸合同的大陆法系国家对“盲盒”采相同的处理方式,即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967条:“在任何情形下,败者不得请求返还其自愿支付的金额,但胜者如有诈欺、欺瞒、或骗取情形时,不在此限。”
“盲盒”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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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较为常见的射幸行为的类型主要有保险、彩票、有奖竞猜、有奖销售、打赌与赌博等。“盲盒”最接近于其中的“有奖销售”。
一般而言,以“盲盒”为代表的射幸合同在中国民法体系下主要以“公序民俗”条文进行调整。史尚宽先生将“侥幸行为”纳入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事项,梁慧星教授则认定:“射悻行为,即指以他人之损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为,因有害于一般秩序而应无效。例如,赌博、买空卖空、彩票、巨奖销售等,但经政府特许者除外。”笔者认为只有极度的射幸行为需要通过公序良俗无效化,因为其一公序良俗属于兜底条款、具有兜底性,其二普通的射幸行为比如购买“盲盒”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保持其有效性。
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详细规定,在2019年8月30日市场监督总局刚刚推出《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此稿中第十条对于有奖销售的具体定义:“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所称消费者包括相关公众)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 在该稿中规定,最高奖金额不能超过五万元,且必须公示有奖销售的基本情况。然而其具体监管问题、如何将该法规落到实处,还有待后续落实措施的出台。
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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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参加射幸行为的消费者的保护强于其它国家,然而依上文可知,购买“盲盒”的风险依然很大,故而购买“盲盒”切不可冲动消费,应当时刻保持理性。
参考文献:
[1]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7.P.37.
[2]法国民法典[M].
[3]参见刑敏.论射幸合同[D]山东大学.2007.
[4]参见王健康.论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J]上海保险2005(06).
[5]史尚宽.民法总论[M]台北3版.P.301-304.
[6]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J]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3(06).
[7]市场监管总局. 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后查看时间:2019-10-16.
文案: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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